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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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
议事决策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科学决策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加强顶层设计、整体统筹,深入、准确分析主客观条件,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理性与创新相结合。
2.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二、议事决策范围
除“三重一大”事项以外的局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1.时间安排。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2.召集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召开。应到会人数达半数以上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5.会议表决。局长办公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集中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6.形成纪录。局长办公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7.决策执行和监督。局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策,由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可提请在局长办公会议上复议。
四、议事决策纪律
1.凡属局长办公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2.对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遵守、不执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3.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4.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