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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原创  发布人:韩小峰  发布时间:2019-02-16  浏览次数:

常州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常州的各级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全市党员档案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党组织的党员档案,自发展党员工作开始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工)委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转递到人事档案中,党员档案中只保留复制件。

第四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五条 党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发展党员材料、党员奖惩材料及其他材料。

(一)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各阶段思想汇报;

2入党积极分子推荐、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等材料;

3确定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等材料;

4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材料,执法执纪部门有关证明;

5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6《发展党员考察表》、《入党志愿书》;

7补办的发展党员档案有关材料;

8发展党员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议记录、备案报告、请示、批复、谈话记录等其他应存入党员档案的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处分及处置材料。党员违法违纪所受到的处分决定等材料;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等材料。

)其他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其他需要存入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建立

第六条  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盒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相关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有人事档案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员档案中的《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及党内表彰、惩处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党员发展中的其他材料交由本人所在党(工)委保管。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集中管理。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党员档案原则上由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工)委和镇(街道)党(工)委管理;党员有人事档案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九条  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的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要设立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党员档案,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  为了确保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党(工)委每年应对所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查借阅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借用党员档案的,需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查阅、借用党员档案。借用党员档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阅、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四条  查阅、借用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档案转递

第十七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党(工)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由转出党(工)委移交至转入党(工)委。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同时转交。

第十八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党(工)委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使用普通方式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密封线加盖党(工)委印章。未经批准,无权限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

(三)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书面交接手续上注明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签名,接收单位盖章后,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存档备查;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与接收档案单位沟通,以防丢失。

第二十条  转入的预备党员档案由人事主管部门保管的,在预备党员转正前,由预备党员所在党(工)委派员到人事主管部门借用党员档案,在办理完党员转正手续后,及时将党员档案并入人事档案。

第七章  党员档案材料丢失补件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须由其原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由上级党委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原单位党组织不存在的,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