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
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街道实际,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要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党员自查和支部摸排相结合,对照党员收入,按标准核查党费缴纳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党员主动补缴,防止简单化、搞强迫命令。
二、积极稳妥推进。要采取领导干部带头、机关干部先行、再做基层党员工作的方法,循序渐进、有重点地做好这项工作。在舆论引导方面,坚持做到“三不”,即不宣传、不报道、不议论,坚决防止负面炒作,确保专项检查平稳有序。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要以党费工作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管理工作,着力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提高党费管理质量。按照上级要求,请各单位于2016 10月10日前上报《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盛海霞,联系电话:0519—86****65。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央要求,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二、严肃认真进行检查整改。这次专项检查,以《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为依据,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党支部要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要给予提醒,教育党员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原则上不要代扣代缴。基层党委要督促指导、协调帮助所属党支部搞好自查自改,同时查找和解决自身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整改工作,对因不了解党费规定而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教育引导其主动补交;对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和其他群体中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少补交或不补交;对补交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补交;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确保专项检查稳妥有序进行。要注意做好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对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把握不准的要请示报告。
三、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每月向党组织足额交纳党费。党员要主动、按时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省(区、市)、各系统(部门)党委组织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请于2017年2月底前报告中央组织部。
附件: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年度 | 党员交纳党费情况 | 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 | ||||||||||||
应收 | 实收 | 补交 | 补交党费的党员人数(人) | 县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 |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人) |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人) | 应缴 | 实缴 | 补缴 | 补缴党费的基层党组织数(个) | 党支部(个) | 党总支(个) | 党委(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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