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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人:庄峰     发布时间:2019-05-15     点击:

武进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区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以及市、区两级《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武进区,经开区参照实施。

第三条 举报奖励以有功必奖为原则,凡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实际贡献的实名举报人,一律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武进区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涉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此办法。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五种途径举报:

(一)举报电话:武进区公安分局0519-81****70、经开公安分局0519-88****52、武进区扫黑办0519-88****16;武进区庙桥小学0519-86****37

(二)举报材料邮寄信箱:武进区常武中路8号区委政法委扫黑办,邮编213161

(三)网络举报邮箱:cz****hb@163***m

(四)微信公众号:常州武进公安微警务;

(五)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武进公安分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举报,地址: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8号;

其他举报途径:向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也受理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第六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线索、涉黑涉恶类案件在逃人员线索等。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范围为: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详实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 线索举报奖励认定标准如下: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五)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每案奖励金额上限;

(六)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判定罪的,视案情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00-50000元奖励;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视案情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0-20000元奖励;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的其它涉恶犯罪,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奖励;

(四)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0-5000元奖励;

(五)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3000元奖励;

(六)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七)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骨干成员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3000元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八)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核查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视案情程度,给予人民币10000-50000元奖励(保护伞的认定以纪委等部门的处理意见为依据)。

本办法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九条 政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功的举报人,由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根据奖励标准填写《武进区扫黑除恶举报奖励资金审批表》,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的附相关法律文书,经法院审判定罪的附法院《刑事判决书》,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的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应在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奖励发放时应填写《武进区扫黑除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并备案存档。逾期不领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将不定期会同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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