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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桥小学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人:韩小峰     发布时间:2018-03-16     点击:

庙桥小学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切实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精神和《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武教委〔2017〕53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个人分工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证和党内监督作用。

(四)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凡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并按大会的决议执行。

(五)坚持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相结合。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教职员工了解并掌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畅通监督渠道,形成全员监督的局面。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教师队伍建设、校际交流、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或计划;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5.学校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6.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及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7.学校招生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8.学校教学教科研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等的重要事项;

10.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后勤管理、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

11.校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表彰推荐;

12.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中层干部任免事项;

2.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3.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4.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2.重大社会服务、校企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议事要求

(一)学校通过召开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作主,不得以文件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研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沟通意见后临机处置,但事后须及时向校务会报告

(二)校务会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校务会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议题较少也可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三)切实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凡“三重一大”研究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要严格按照教代会程序进行,不得以校务会代替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保密要求。对校务会讨论研究的内容和表决等情况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四、议事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以下程序进行充分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2.“三重一大”研究议题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确定会议议题。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研究事项,也可以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要求提出研究事项议题应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校务会要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在会上临时变动“三重一大”事项。

3.校务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前,应提前将议题提出,便于与会人员对议题充分酝酿和准备意见,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校务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应参会人员少于5人的,原则上应全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以下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通知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者有汇报情况和提出建议的义务,有表决权,其建议的内容应予以记录。

3.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目的、议题、议事方法、注意事项向与会人员作出说明,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全面详细地汇报研究事项的具体情况。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等方式表决。对需要进行票决的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意见有较大分岐,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要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和决策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形式、决策结论和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以及每个与会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等,必要时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6.“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以下程序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成员牵头落实。原则上,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参与具体事务,但负领导和监督责任。涉及到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须安排两人以上共同负责。“三重一大”作出的决定应执行有关公示和校务公开的规定。

2.对集体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定前,必须认真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重新按集体决策程序进行集体复议,重新作出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紧急情况除外)。

五、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全程实行监督检查。学校党政班子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规范操作,严格执行。

(二)“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通报公开。对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在校务会上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扩大通报范围。

(三)“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结果实行考核制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党支部将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三重一大”制度落实过程违规实行问责。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有责任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对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的,经查实后,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程序对责任人严肃问责。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庙桥小学总支部委员会

武进区庙桥小学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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